配送說明

配送方式 冷凍宅配(全程低溫配送)
運費 每筆訂單 NT$300
配送範圍 台灣本島
送達時間 訂單成立後 2-4 個工作天內送達

工作天計算方式

工作天不含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。訂單於非工作日成立者,自次一工作日起算。

檔期說明

中秋、農曆年節等檔期出貨量較大,配送時間可能順延,本公司將於商品頁面或訂單成立通知中另行說明。

注意事項

  • 冷凍商品採低溫配送,請於收到後儘速冷凍保存。
  • 因颱風、地震等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延遲者,不在前述時間之限。

退換貨須知

一、七日鑑賞期之適用

本網站所售冷凍食品,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9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 2 條第 1 款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規定,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七日內解除契約權利之適用,不適用七日鑑賞期

依前開準則規定,本項排除須經企業經營者事先告知消費者。本說明即為告知,消費者於下單前應詳閱並同意本須知。

本網站如另售非食品類周邊商品,該類商品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,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,惟商品須保持全新未使用狀態。

二、商品瑕疵之處理

前條七日鑑賞期之排除,不影響本公司依《民法》第 354 條所負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商品如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、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,消費者仍得依《民法》第 359 條規定,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。

檢查與通知義務

依《民法》第 356 條規定,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,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;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,怠於通知者,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。基於冷凍食品之特性,通知期限依瑕疵性質區分如下:

瑕疵類型 通知期限 說明
商品解凍、異味、腐敗、包裝滲漏等影響食品安全之情形 到貨後 24 小時內 逾時商品狀態已生變動,無法認定責任歸屬
外包裝破損、數量短缺、缺件、寄送錯誤 到貨後 7 日內 外觀事實不隨時間改變

通知時請提供商品外觀、包裝與出貨標籤之照片或影片。為利雙方權益之保障,建議於開箱時錄影存證;未錄影者不影響本須知之受理,惟舉證認定可能較為困難。

經查核確認屬本公司責任者,將依消費者意願補寄同款商品或辦理退款,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。

三、不受理退換貨之情形

下列情形非屬《民法》第 354 條所稱之瑕疵,恕不受理退換貨:

  1. 主觀認知差異:個人口感偏好、鹹淡濃淡、顏色深淺、外觀形狀或大小差異。(手工製作之傳統料理本有個別差異,非屬商品瑕疵)
  2. 商品已拆封、烹調、加熱或食用後,基於食品衛生安全考量無法回收再售。
  3. 未依商品標示之保存方式儲存(如未即時冷凍、反覆解凍)所致之品質變化。
  4. 逾第二條所定期限始為通知,且依通常檢查即可發現之瑕疵。

四、訂單取消

商品出貨前,消費者得聯繫客服取消訂單,本公司將全額退款。商品一經出貨(低溫物流已完成收件),因冷鏈作業不可逆,恕無法取消。

五、退回商品之完整性

所有退回商品,連同贈品、附件、包裝及附隨文件,應保持出貨時之完整狀態。如已索取實體發票,須一併退回並簽署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,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受理。

消費者同意本公司於契約解除或依法辦理退貨時,得代為處理發票、折讓單及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。

六、無法送達之處理

因收件資訊有誤、無法聯繫、拒絕領取或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,致商品經兩次投遞仍無法送達而退回者:

冷凍商品一經脫離冷鏈,即無法確保食品安全,亦不得再行販售,本公司就該商品受有全額之損害。

依《民法》第 234 條、第 240 條及第 267 條規定,本公司得就已產生之往返運費及該商品價金全額主張損害賠償,並自消費者已支付之價款中扣抵。扣抵後如有餘額,本公司將退還消費者。

補救方式

商品退回本公司前,消費者如主動聯繫客服更正收件資訊,本公司將於確認商品狀態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重新配送,並由消費者負擔重新配送之運費。

七、客服聯絡方式

  • 客服專線:04-7777057
  • 客服時間:週二至週五 12:00-20:00|週六 10:00-16:00(週日、週一公休)
  • 電子信箱:lsman27@gmail.com
  • 地址:彰化縣鹿港鎮東興路 250 號(鹿港門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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