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服務條款之提供者為譽昇創意美食有限公司(鹿港阿國師正昇美食外燴),統一編號 42747418,地址:彰化縣鹿港鎮東興路 250 號。
歡迎您使用本公司線上訂購服務。當您完成註冊或下單,即表示您已詳閱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全部內容。
會員如有違反本條款、提供不實資料、惡意訂購或無正當理由拒收商品等情形,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其會員服務及相關權利。
訂單確認後,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寄送訂單明細。訂單內容以本公司系統紀錄為準。
| 配送方式 | 冷凍宅配(全程低溫配送) |
|---|---|
| 運費 | 每筆訂單 NT$300 |
| 配送範圍 | 台灣本島 |
| 送達時間 | 訂單成立後 2-4 個工作天內送達 |
工作天不含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;訂單於非工作日成立者,自次一工作日起算。中秋、農曆年節等檔期出貨量較大,配送時間可能順延,本公司將另行通知。
因收件資訊有誤、無法聯繫、拒絕領取或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,致商品經兩次投遞仍無法送達而退回者:冷凍商品一經脫離冷鏈,即無法確保食品安全,亦不得再行販售,本公司就該商品受有全額之損害。
依《民法》第 234 條、第 240 條及第 267 條規定,本公司得就已產生之往返運費及該商品價金全額主張損害賠償,並自消費者已支付之價款中扣抵。扣抵後如有餘額,本公司將退還消費者。
補救方式:商品退回本公司前,消費者如主動聯繫客服更正收件資訊,本公司將於確認商品狀態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重新配送,並由消費者負擔重新配送之運費。
本網站所售冷凍食品,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9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 2 條第 1 款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規定,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七日內解除契約權利之適用,不適用七日鑑賞期。
依前開準則規定,本項排除須經企業經營者事先告知消費者。本條款即為告知,消費者於下單前應詳閱並同意。
本網站如另售非食品類周邊商品,該類商品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,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,惟商品須保持全新未使用狀態。
前條七日鑑賞期之排除,不影響本公司依《民法》第 354 條所負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商品如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、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,消費者仍得依《民法》第 359 條規定,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。
依《民法》第 356 條規定,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,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;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,怠於通知者,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。基於冷凍食品之特性,通知期限依瑕疵性質區分如下:
| 瑕疵類型 | 通知期限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商品解凍、異味、腐敗、包裝滲漏等影響食品安全之情形 | 到貨後 24 小時內 | 逾時商品狀態已生變動,無法認定責任歸屬 |
| 外包裝破損、數量短缺、缺件、寄送錯誤 | 到貨後 7 日內 | 外觀事實不隨時間改變 |
通知時請提供商品外觀、包裝與出貨標籤之照片或影片。為利雙方權益之保障,建議於開箱時錄影存證;未錄影者不影響本條款之受理,惟舉證認定可能較為困難。
經查核確認屬本公司責任者,將依消費者意願補寄同款商品或辦理退款,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。
下列情形非屬《民法》第 354 條所稱之瑕疵,恕不受理退換貨:
所有退回商品,連同贈品、附件、包裝及附隨文件,應保持出貨時之完整狀態。如已索取實體發票,須一併退回並簽署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,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受理。
消費者同意本公司於契約解除或依法辦理退貨時,得代為處理發票、折讓單及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。
本公司已就各項運送方式告知送達所需時間。惟因颱風、地震、洪水等天災、事變、疫情、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延遲者,不在前述時間之限,本公司不負遲延責任。
本公司對您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依隱私權保護政策辦理,該政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。
本公司得視營運需要修改本條款,並於本網站公告,不另行個別通知。修改後之條款自公告之日起生效;消費者於條款修改後繼續使用本服務,視為同意修改後之內容。
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以及與本條款有關之爭議,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如有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,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之權利。